近日,中國政法大學等研究機構主辦了一場關于新《環保法》實施情況評估的研討會,據環保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透露,按照我國環境管理制度改革高效、降低成本的目標,現在十分“強勢”的環評制度將逐漸被簡化,同時“十三五”期間,我國排污許可制度的地位將進一步被強化,并逐漸成為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的核心,暌違多年的排污許可證法律法規也將完成制定。
“強勢”的環評制度將被弱化,以排污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將逐步建立
“目前,我國的環境管理制度中,環評已然是十分‘強勢’的一項。”夏光坦言。去年,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公布數據顯示,“十二五”期間,國家層面對151個不符合條件的項目環評文件不予審批,總投資達7600多億元。當時,就有專家評價稱,這項前置環保“關卡”釋放的管理效率和力度確實是其他很多措施所望塵莫及的。
然而,去年起,被稱為環境污染“防火墻”的環評制度已經啟動了改革的開關。馮嘉表示,去年初,國務院出臺文件明確規定除了海洋和重大項目環評,其他項目環評改為后置審批時就證明我國環評制度已經開始松動。而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的新《環評法》繼續深化改革,明確我國的環評行政審批應與其他審批程序同步進行,而不需進行前置審批。有人甚至將此次對于環評審批的修改比喻為由“串聯”審批改為“并聯”審批。“新《環評法》刪除環評擁有第一審批權的相關內容后,我國一直實行的環評未批其他部門不得批準的‘傳統制度’就被徹底打破了。”馮嘉表示,由此可見,我國對于環境管理制度改革的輪廓已經非常清晰了,政府開始從管企業行為向管結果轉變,建設、運營過程中企業如何節能治污政府將不再過多干涉。
夏光明確表示,今后,環評行政強制性質將被弱化,我國將建立以排污制度為核心的環境管理制度,“十三五”期間,暌違多年的排污許可證法律法規也將完成制定,換言之,企業即使環評結果“漂亮”但如果被檢測超過了排污許可證上的指標排放,也是會被處罰的。”
環評“強勢”地位的改變并非一蹴而就,需要規定適用范圍
重大改革背后往往蘊含著大量復雜而現實的“由頭”。夏光表示,我國對于環境管理制度的改革的目標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按照這一思路,環評需要被簡化、改革,剝離掉不應屬于它的職能,讓環評成為企業自主行為,政府不再審批環評。
更重要的是,夏光坦言,現目前我國很多企業做環評純粹就是為了通過政府審批,環評報告上很多信息都是虛假的,這讓環評很多時候根本無法充分發揮應有的效力。北京市環保局法制處處長蘆建茹也表示,目前,在個體項目的環評上,我們花了很多的行政資源和成本,但實際效果并不是特別理想,有些重點工程項目領導一點頭,一票否決權就基本無法發揮作用。可見,基于上述原因,環評制度之“變”反而是讓環評找回本職角色的的一個過程。
然而,也有不少專家都表示,目前,起碼在排污許可證制度還未全面推開之時,維持環評的“強勢”地位,不要一蹴而就、一概而論地簡化環評還是十分必要的。馮嘉表示,我國有必要對環評審批項目進行分類,即使是并聯審批也不要“一刀切”地執行。而楊朝霞則進一步表示,對于環評的“過濾器”功能,需要規定適用范圍,比如生態敏感區等地區,如果也采取并聯審批,可能會導致資源投入浪費,因為土地、規劃審批都通過后,環評審批通不過,這是項目再停下來的話,資源浪費顯而易見,“而且,并聯審批過程中也可能會出現環評審批被‘綁架’的情況,如果其他審批都通過了,環評審批過程就會肩負很大壓力,過濾器的功能就會被忽略、弱化。”楊朝霞說。
環境管理制度改革的諸多爭議與障礙,致使排污許可核心制任重而道遠
對于我國環境管理制度改革的諸多爭議、障礙,有專家感嘆稱,一定程度上是排污許可制度常年推行遲緩留下的“并發癥”。今日發布的新《環保法》實施情況評估報告中明確指出,通過調研發現,新《環保法》實施后,我國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狀況依然不樂觀,雖然新《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提出了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但上述法律中的相關規定仍多為抽象宏觀規定,對于制度具體內容、排污量的監測與核定等具體操作內容還欠缺程序性規定,國務院也未出臺相關細則,讓實踐中,排污許可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雖然夏光透露,“十三五”期間,我國將全面推開排污許可制度,進而形成排污許可為核心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但馮嘉坦言,排污許可制度難以執行下去的主要原因除了法律制度細節沒有具體落地外,還有就是執法能力無法跟上。就連夏光也直言,現在地方環保執法能力已達極限。
具體來說,馮嘉表示,目前我國還無法對企業排污量進行連續性監測,而這是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推行的根本條件之一,“如果在目前的條件下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只能依靠企業自行監測數據,但目前,我國企業自行監測排污標準尚不清晰,而且企業也沒有監測資質,因此,這種監測數據的執法效力難以得到保證,無法成為直接的執法依據。”馮嘉表示,可見,排污許可核心制還是任重而道遠的。
“強勢”的環評制度將被弱化,以排污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將逐步建立
“目前,我國的環境管理制度中,環評已然是十分‘強勢’的一項。”夏光坦言。去年,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公布數據顯示,“十二五”期間,國家層面對151個不符合條件的項目環評文件不予審批,總投資達7600多億元。當時,就有專家評價稱,這項前置環保“關卡”釋放的管理效率和力度確實是其他很多措施所望塵莫及的。
然而,去年起,被稱為環境污染“防火墻”的環評制度已經啟動了改革的開關。馮嘉表示,去年初,國務院出臺文件明確規定除了海洋和重大項目環評,其他項目環評改為后置審批時就證明我國環評制度已經開始松動。而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的新《環評法》繼續深化改革,明確我國的環評行政審批應與其他審批程序同步進行,而不需進行前置審批。有人甚至將此次對于環評審批的修改比喻為由“串聯”審批改為“并聯”審批。“新《環評法》刪除環評擁有第一審批權的相關內容后,我國一直實行的環評未批其他部門不得批準的‘傳統制度’就被徹底打破了。”馮嘉表示,由此可見,我國對于環境管理制度改革的輪廓已經非常清晰了,政府開始從管企業行為向管結果轉變,建設、運營過程中企業如何節能治污政府將不再過多干涉。
夏光明確表示,今后,環評行政強制性質將被弱化,我國將建立以排污制度為核心的環境管理制度,“十三五”期間,暌違多年的排污許可證法律法規也將完成制定,換言之,企業即使環評結果“漂亮”但如果被檢測超過了排污許可證上的指標排放,也是會被處罰的。”
環評“強勢”地位的改變并非一蹴而就,需要規定適用范圍
重大改革背后往往蘊含著大量復雜而現實的“由頭”。夏光表示,我國對于環境管理制度的改革的目標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按照這一思路,環評需要被簡化、改革,剝離掉不應屬于它的職能,讓環評成為企業自主行為,政府不再審批環評。
更重要的是,夏光坦言,現目前我國很多企業做環評純粹就是為了通過政府審批,環評報告上很多信息都是虛假的,這讓環評很多時候根本無法充分發揮應有的效力。北京市環保局法制處處長蘆建茹也表示,目前,在個體項目的環評上,我們花了很多的行政資源和成本,但實際效果并不是特別理想,有些重點工程項目領導一點頭,一票否決權就基本無法發揮作用。可見,基于上述原因,環評制度之“變”反而是讓環評找回本職角色的的一個過程。
然而,也有不少專家都表示,目前,起碼在排污許可證制度還未全面推開之時,維持環評的“強勢”地位,不要一蹴而就、一概而論地簡化環評還是十分必要的。馮嘉表示,我國有必要對環評審批項目進行分類,即使是并聯審批也不要“一刀切”地執行。而楊朝霞則進一步表示,對于環評的“過濾器”功能,需要規定適用范圍,比如生態敏感區等地區,如果也采取并聯審批,可能會導致資源投入浪費,因為土地、規劃審批都通過后,環評審批通不過,這是項目再停下來的話,資源浪費顯而易見,“而且,并聯審批過程中也可能會出現環評審批被‘綁架’的情況,如果其他審批都通過了,環評審批過程就會肩負很大壓力,過濾器的功能就會被忽略、弱化。”楊朝霞說。
環境管理制度改革的諸多爭議與障礙,致使排污許可核心制任重而道遠
對于我國環境管理制度改革的諸多爭議、障礙,有專家感嘆稱,一定程度上是排污許可制度常年推行遲緩留下的“并發癥”。今日發布的新《環保法》實施情況評估報告中明確指出,通過調研發現,新《環保法》實施后,我國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狀況依然不樂觀,雖然新《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提出了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但上述法律中的相關規定仍多為抽象宏觀規定,對于制度具體內容、排污量的監測與核定等具體操作內容還欠缺程序性規定,國務院也未出臺相關細則,讓實踐中,排污許可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雖然夏光透露,“十三五”期間,我國將全面推開排污許可制度,進而形成排污許可為核心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但馮嘉坦言,排污許可制度難以執行下去的主要原因除了法律制度細節沒有具體落地外,還有就是執法能力無法跟上。就連夏光也直言,現在地方環保執法能力已達極限。
具體來說,馮嘉表示,目前我國還無法對企業排污量進行連續性監測,而這是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推行的根本條件之一,“如果在目前的條件下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只能依靠企業自行監測數據,但目前,我國企業自行監測排污標準尚不清晰,而且企業也沒有監測資質,因此,這種監測數據的執法效力難以得到保證,無法成為直接的執法依據。”馮嘉表示,可見,排污許可核心制還是任重而道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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